出生醫學證明監督管理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監督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母嬰保健法》及《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手續。
(資料圖片)
二、醫院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人員明確,職責分明。實行證、章分離管理,做好證明的領用、保管、發放、報損、補發申請等臺帳記錄。不得偽造、變造、倒買、轉讓、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醫學證明》,報廢證明不得自行銷毀,統一交發證單位處理。
三、婦產科醫生應在孕婦產前檢查時,動員做好新生嬰兒起名事宜,發證人員應詳細核對新生兒有關信息及父母身份證件,并將申請書與新生兒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存檔,加強微機的養護,保證及時發證。印章管理人員應對證明核對無誤后蓋章,領證人須在《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領證人欄內簽字;拒領證者應簽字確認;非本院接產的新生兒,一律不得發放《出生醫學證明》。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應粘貼《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登記表上。
五、定期將報廢出生證明及報廢登記表一起上交縣婦幼保健院。
出生醫學證明監督管理制度 [篇2]
1、出生醫學證明的負責人必須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法規,需經過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出生證明專用章及及出生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
3、要做好出生證明的病人資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無關人,更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資料外泄。
4、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兩人監督機制,即由管證明紙者(肖釗梅)開出生醫學證明,經管出生證明章者(蕭燕梅)審核蓋章。不得私開出生證明;更不允許涂改病人的相關資料,必需按相關要求真實開出證明,如不按流程開出生醫學證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開證者個人承擔。
5、出生醫學證明要按規定的程序,到規定的單位領取,不得私改領取通道。
6、如有出生醫學證明的超期未領或丟失,告知按相關流程到上級婦幼保健醫院補領。出具證明需本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才能蓋公章。
7、領證人只能是媽媽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領取,需有媽媽本人簽的委托書,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后方可代領。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力度,切實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和登記管理工作。我院決定成立電白縣那霍衛生院《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其組員如下:
組 長:張耀才
成 員:林 瑜
蕭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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