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下列關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有關內容表述不符合規定的是( )。
[單項選擇題]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下列關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有關內容表述不符合規定的是( )。
A.對于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B.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后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
C.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D.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正確答案:
C
參考解析:《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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